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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侵犯 概念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retailing retailing 发表于2024-07-31 01:32:49 浏览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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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在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法律术语,其定义在各国学者间存在差异。部分学者将其视为涉及商业活动的技术秘密,有的则将其描述为不具备独立性或整体性的技术秘密,或简单地认为是生产、流通领域中不为公众所知、被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并且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则涉及与经营销售相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和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
目前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素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支持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意味着其不为公众所知。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秘密性是相对的,仅指非权利人通过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获取信息。如果权利人有意公开信息或未采取保密措施,或者信息通过合法手段被公开,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性质。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指的是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无论是实际可用的商业秘密,还是在研究、开发阶段具有预期价值的秘密信息,以及有助于节省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只要对权利人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可能构成威胁,都构成商业秘密。
3、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要求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的意图,并采取了明确的保密措施,如设立保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并予以禁止。商业秘密与专利和注册商标不同,可以被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取和使用手段合法。
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这些手段可能包括盗窃、利诱、胁迫等。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都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 行为要点:
- 确认商业秘密的存在是判断侵权的前提。
-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或实体,不仅限于经营者。
- 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损害。
4. 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根据情节被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并可能被罚款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权利人还可以依据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要求制裁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