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规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未符合以上情形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