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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营业员 做为

药品零售行业定义

retailing retailing 发表于2024-07-28 16:22:46 浏览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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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章第83条 之规定,将药品经营企业分为两类: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注:( 这里“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是指药品批发企业将购进的生产所需的原料药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

做为一名营业员应该注意些什么?

营业员的岗位看似很普通,但要把这份工作做好,却并不简单。华联商厦的营业员主要以厂方信息员为主,营业员的年龄、层次、个人素质和从业时间参差不齐。针对这一特点,今年四月份儿童商场开展了“互帮互学树典型”服务心得交流活动,让平时表现突出的营业员在晨会上与大家交流自己在日常销售服务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用最朴实的话说身边的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为期两周的交流中,有的营业员以微笑服务为主题,介绍自己如何调整心情,用发自内心的真诚微笑和问候,留住顾客的脚步;有的营业员以商品出样和推介商品的技巧为主题,介绍怎样通过出样的搭配展示专柜形象,扬长避短展示品牌特色,吸引顾客;还有的营业员则以揣摩顾客购物心理为主题,介绍自己如何通过观察了解顾客消费取向,有选择地推荐不同颜色、式样商品,提高成交率的经验。
通过交流,各专柜营业员之间形成了互帮互学提高服务技能的良好氛围,营业员们纷纷表示,一定要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到自己的工作中去,经过摸索和实践,总结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技能。

做好一名营业员
1、 谁在派住店促销进入药品零售卖场。
在二级以上城市的A类零售终端,所有的平价药品超市已经普遍有住店促销员存在。派驻住店促销员的一般是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代理公司。
生产厂家派驻。一般会是品牌知名度低的厂家,具备以下条件就可排住店促销:一是品种较多的厂家,二是价差大的品种,三是一些人员营业推广可以上量的品种,四是一些老药新做的品种,或者五是新推出的不以广告作为促销手段的品种,大都采取以终端拦截营销模式运作,其最高境界就是有自己的住店促销员队伍。
医药公司派驻:独家代理一些品种,或者把某类品种组合成为一个系列,或者治疗各种疾病的药品都有,覆盖面广泛,消费者拦截面广泛。
在很多药品超市和大型药店里,住店促销员的数量远远多于正式的药店营业员的数量。有些药店只有柜台里的营业员是店方的,其他都是药品生产厂家或者医药代理公司的住店促销员。有些已经到了一个柜长是店里的员工,其余营业员全是厂家的住店促销。因此住店促销的终端拦截方式不管合法合理性如何,无论成本高低,在短期内这肯定是一些实力不强的厂家绕不过的一道坎。
2、 住店促销的发展趋势
场所上:
住店促销终端拦截,将从超级终端(平价药品超市、当地传统最佳几家药店)向连锁药店发展,最后还会进入较大的社会单体药店。从对台外到柜台内,穿着和店员相同的服装,让消费者难辨真假,管理上等同店方的一名营业员。
人员上:
住店促销员的人选上开始是利用住店医师(坐堂医)后来大都厂家自己招聘培训人员,然后直接派驻药店。笔者认为,住店促销发展到以后可能会又回到坐堂医生,因为2007年7月后,抗生素凭处方购买后,就有不少药店有了住店医师,而到2007年年底,SFDA规定所有的处方药都要凭处方购买时,一些渠道为主的处方药可能自己聘请坐堂医生,放在药店为自己的产品销售服务了。
3、住店促销的发展趋势
总得来说,药品是特殊商品,长期靠住店促销强力推销肯定不符合药品营销发展趋势,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到最终会被消费者唾弃从而也会损害厂家利益。笔者认为驻店促销不是药品营销创新的方向,以后药品营销的趋势必然是靠品牌广告和消费者服务拉动,处方向靠医生处方推动。
此外,目前住店促销人员普遍素质偏低,不具备医药知识,只是一味推荐自己企业的产品,而不是下药对症下药或者按照患者实际病情需要推荐合适的药品,这显然会导致药物滥用和药物不良反应的增加。更有甚者,住店促销的做事原则是:“只想把产品卖出去”,其他什么都可以不管。
但药品流通渠道和零售模式是中国近年来流通行业变局最大的事业渠道了。笔者预测住店促销必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且会发展壮大。就象平价药品超市一样。
4、住店促销出现的原因:
·一是监管乏力:
对于越来越泛滥的住店促销和进店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该对药店的零售实施严格管理和监督,而不应该对住店促销这一现象任其放任自流,但国家职能部门目前忙于管理GSP认证,还没有时间对医药保健品零售终端进行整顿管理,工商城管也就管管门外有无乱贴POP。此外,这一现象近两年才火起来,也还没有乱到必须借助政府力量强行介入规范的时候,一般的管理制度和条例法规的出现,都是实践在先,对于不规范的实践,对社会和公众不利的实践,不正当的竞争,社会确实反应强烈后,才会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